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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办理指南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     日期:2017-07-14     阅读次数:548

版本号: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律法规,申请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证照批文。本指南载述获取该证照批文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慈溪市民政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阳光民政大厅电话0574-63081955、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5、0574-63016665。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办理指南
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

事项名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事项编号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

受理地点慈溪市青少年宫北路194号阳光民政大厅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随季节变化)

咨询电话0574-63081955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慈溪市民政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慈溪市民政局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3: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获取证照批文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需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当: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不应:

1: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之外的居民担任;

2: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由同一人兼任;

3:申请时已纳入异常名录;

4:申请募捐资格前二年,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获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送交阳光民政大厅受理窗口: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书面承诺书;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4.理事会会议纪要;

5.有业务主管的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6.评估登记在4A级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要提交慈善组织公开资格申请书和书面承诺书。

 

 

受理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回应时间:即办

审查

申请人 应:

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来源合法。

 

审批部门 应:

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决定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重要提示:

1:《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应当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理事会,并经表决通过;

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5: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与慈善组织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办事员、会计、出纳、监事等,且互相不得兼职;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同一人兼任,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获取证照批文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6〕189号)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