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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9〕75号)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     日期:2015-07-17     阅读次数:563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浙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培育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的积极作用,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异地商会是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等经营性单位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社会团体。成立异地商会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一)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在浙江省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以省、设区市为范围发起组建异地商会。
  (二)异地商会的管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开展异地商会登记须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经济协作的职能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明确授权的其他单位,但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三)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首批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混合组成的,首批会员不得少于50个。异地商会应由3家以上企业发起,发起单位须在来自同一原籍地的企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记录良好。
  2、有规范的名称。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企业联合会)三部分构成。
  3、有固定的住所。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应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须为专职。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兼任职务(含荣誉、名誉等非实质性职务,如名誉会长、顾问等)。
  5、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须提交设立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原籍地政府赋予商会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强化异地商会内部管理
  异地商会应以章程为核心、以实现宗旨为目标强化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一)会员管理。异地商会应以单位会员为主,广泛吸收来源于同一原籍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单位入会。发展会员应坚持入会条件,严格入会程序。入会会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企业等单位最近连续两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方可加入异地商会。异地商会应设置会员名册并及时更新。
  (二)民主运作机制。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平等、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异地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工作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内部争端裁决等,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异地商会内部事务和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三)内部治理结构。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由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设常务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按期召开,以民主、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讨论决策。异地商会须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异地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四)组织机构建设。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异地商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专业、行业的不同设立,不得按原籍地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划分设立。市、县登记的异地商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上一级异地商会。
  三、加强异地商会监督管理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加强引导,强化监管,切实保障异地商会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异地商会要按本通知的精神,依法予以规范;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异地商会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撤销登记后仍以异地商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异地商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查处。
  异地商会应认真执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异地商会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会或其他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面向社会的展览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以及与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活动或项目、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应当提前7天将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议程安排等以书面形式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视情派员指导和监督。异地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当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