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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     日期:2016-07-19     阅读次数:1188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浙商银行,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 杭州银行, 浙江网商银行, 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联合银行, 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99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地方性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当地民政部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2),其中应明确地方性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原始资金)、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专用章。

 二、省内地方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人身份证件;由单位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单位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临时存款账户预留印鉴为拟任法定代表人名章。

 银行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管理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只收不付。

 三、验资期间省内地方性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名称、发起人(举办者)、注册资金(原始资金)等发生变更的,应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3)。银行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账户管理制度规定,为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事宜。

 四、省内地方性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足额缴纳注册资金(原始资金)后,开户银行应根据发起人(举办者)申请出具《社会组织验资证明》(附件4)。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可凭《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五、省内地方性社会组织完成登记验资后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

 因未获批准、终止办理或捐资人变更等原因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的,应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退款申请。账户资金按入资比例原路退回捐资人账户。

 六、省内地方性社会组织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展期、销户等业务,可由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99号).doc

       2: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doc

       3:关于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doc

       4:社会组织验资证明.doc

       5:关于注销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doc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