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冬、岑迪丰:
你们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关于要求慈溪宝春堂中医门诊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准予慈溪宝春堂中医门诊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宝春堂中医门诊部登记后,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慈溪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