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爱心壹加壹志愿者协会发起人:
你们于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关于要求成立慈溪市爱心壹加壹志愿者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准予成立慈溪市爱心壹加壹志愿者协会。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慈溪市爱心壹加壹志愿者协会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慈溪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