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观海卫学大教育培训学校清算小组:
你们于2015年11月11日提交的《关于注销登记慈溪市观海卫学大教育培训学校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注销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准予慈溪市观海卫学大教育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依法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浙慈民证字第010433号)及相关印章。注销登记后,不得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慈溪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