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旗袍会发起人:
你们于2015年10月10日提交的《关于成立慈溪市旗袍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准予成立慈溪市旗袍会。
一、核定社团名称为“慈溪市旗袍会”,社团性质为联合性。
二、核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参与旗袍文化及相关传统文化研究;
(二)参与政府举办的大型主题活动,推广城市形象;
(三)举办、参与旗袍文化相关的培训、交流、展示和展览;
(四)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性文化活动或相关的文艺演出活动;
(五)向社会宣传推广旗袍服饰文化和知识;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三、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慈溪市妇女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落实好责任科室,切实对该社团的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内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起责任,指导和监管该社团工作。
四、请你们接此决定书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并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准予成立的慈溪市旗袍会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要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定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慈溪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