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乡贤研究会发起人:
你们于2015年9月1日提交的“关于成立慈溪市乡贤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准予成立慈溪市乡贤研究会。
一、核定社团名称为“慈溪市乡贤研究会”,社团性质为学术性。
二、核定的业务范围为:
(一)挖掘、整理、研究慈溪历史文化和名人档案史料,编写学术著作。
(二)加强与海内外慈溪籍各界人士的联系,组织开展各类文化研究、交流活动。
(三)创建各类文化交流平台,发挥乡贤在促进慈溪经济、文化、生态发展中的作用。
(四)为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有关慈溪的优秀文化资料。
(五)协助旅游部门做好乡贤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工作,推动乡贤故居、旧居等的修复、保护。
三、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慈溪市风景旅游局。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落实好责任科室,切实对该社团的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内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起责任,指导和监管该社团工作。
四、请你们接此决定书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并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准予成立的慈溪市乡贤研究会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要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定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慈溪市民政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