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办税员协会发起人:
你们于2015年7月24日提交的“关于成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办税员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准予成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办税员协会。
一、核定社团名称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办税员协会”,社团性质为联合性。
二、核定的业务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会员依法办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财务、税收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经验交流,提升会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
(四)协助会员处理纳税争议,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五)开展对外交流,加强与相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增强社会影响力。
三、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国家税务局。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落实好责任科室,切实对该社团的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内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起责任,指导和监管该社团工作。
四、请你们接此决定书后,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并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局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准予成立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办税员协会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要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定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慈溪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