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中信银企合作发展促进会清算小组: 你们于2015年6月30日提交的“关于注销登记慈溪市中信银企合作发展促进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注销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准予慈溪市中信银企合作发展促进会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并依法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浙慈社证字第239号)及相关印章。注销登记后,不得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慈溪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