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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慈溪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慈溪市民政局     日期:2017-10-26     阅读次数:684


                                    慈社管〔2017〕1号 


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慈党办〔2017〕7号,以下简称《脱钩方案》)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脱钩方案》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充分发挥脱钩试点单位的先行先试作用,兼顾不同行业、部门和类型,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措施,逐步推开,为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试点主体和范围 
   脱钩试点的主体是各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试点任务 
   按照《脱钩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推动参加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现脱钩。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各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年报等登记管理事项不再出具原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行业指导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应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 
   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慈溪市财政局转发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慈财〔2017〕196号)要求,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开展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各行政机关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机事〔2017〕5号)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须按规定进行清理腾退或实行有偿使用,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民民〔2017〕72号)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党组印发《关于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管理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慈委组〔2017〕49号)执行,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要主动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做好对接,确保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行业协会商会的外事工作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事项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名单确定 
   参加第二批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27家左右,由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按《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脱钩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附件1),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进行推荐,经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有脱钩需求的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试点。  

   五、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20日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将推荐参加第二批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20日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确定参加第二批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并填报《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须有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先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有关部门批准。试点实施方案、《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市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 
   2017年11月底以前,完成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各自主管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附件3)送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底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二批脱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六、组织实施 
   市领导小组对脱钩试点工作统一领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推进工作,工作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单位负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试点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稳妥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一个方案,试点实施方案要对照《脱钩方案》要求,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该部门通报,确保所有事项彻底脱钩。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向市领导小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参加脱钩试点的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贯彻落实《脱钩方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试点任务。试点期间行业协会商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需履行相应程序的,均应按《脱钩方案》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执行。脱钩后应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脱钩后登记事项、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履行规定程序,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脱钩试点启动后,市领导小组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开展脱钩试点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市领导小组,以便研究解决。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益波、孙渊,联系电话:63046803,传真:63015150,电子邮箱:慈溪市党政信息网民政局民管办。 

   附件:1.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第二批脱钩试点单位数量分配表 
         2.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 
         3.慈溪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  


                       慈溪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慈溪市民政局代章)  
                                        2017年10月16日

 

慈社管〔201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