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接受2013、2014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63016011、6301515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