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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公告(七)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慈溪市民政局     日期:2024-09-10     阅读次数:52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公告(七)

(慈溪市横河镇梅园幼儿园)

 

 

2024年8月27日,我局以邮政快递形式书面向你单位邮寄了《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通知书》,但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通过公告形式予以送达。

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年检年报工作要求,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将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届时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无法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社会组织”申报。请你单位按照《慈溪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年报和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慈民民〔2024〕39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年检年报工作。如至2024年9月30日仍未完成年检年报的,你单位可于2024年10月15日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发布2023年度年检年报结果通报。

 

附件:

1、《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涉及年检年报裁量基准

 

 

慈溪市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

《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涉及年检年报裁量基准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19

 

 

 

 

 

 

330211023003

 

 

 

 

 

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不接受或

者不按照规定

接受监督检查

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

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 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累计 2 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累计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

4倍罚款。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检不合格

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

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