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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慈溪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后续工作告知书(二)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     日期:2023-08-15     阅读次数: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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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20202021年度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我局于2023710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由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慈溪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罚决字〔20237号)。(送达公告网址:http://www.cixi.gov.cn/art/2023/7/17/art_1229039859_4290106.html)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8〕225号),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现对做好撤销登记后续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抓紧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按照以上法规政策要求,请你单位抓紧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到慈溪市民政局阳光民政大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

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之规定,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你单位于2023年7月11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你单位抓紧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注销完成后及时向慈溪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指导中心报备。

 

慈溪市民政局阳光民政大厅  

联系人:张璐  联系电话:63081955

慈溪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指导中心  

联系人:朱一  联系电话:63046803

 

 

 

 

                                         慈溪市民政局

                                        202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