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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     日期:2015-07-06     阅读次数:660

全市各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我市社会团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目前,全市绝大多数社会团体运作机制逐渐规范,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作用发挥日益明显。但是我局在登记审核、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等过程中发现,少数社会团体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日常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有关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的审核。实行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事先报批制度。社会团体应在换届会议召开15日前,填写《社会团体换届报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实施。会议召开7日前,社会团体应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派员参加换届(成立)会议。
  二、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未经核准、备案的章程,一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三、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负责人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填写《社会团体提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换届申请表
  四、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
  五、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辞去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拟任人选如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六、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件的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后,填报《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对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照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完善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管理、民主议事、财务管理、人事资源管理、证章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信息披露、重大活动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主要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成立)选举、涉外活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等。社会团体应在重大活动开展7日前填报《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表》,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八、规范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九、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设立收支帐册,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只供本社会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十、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性实体,经相关部门登记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十一、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管理。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规,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好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年检等档案,做到内容规范、文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维护社会团体档案的完整。
  十二、加强社会团体对外交流管理。社会团体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团体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组团出国(境)访问,接收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又是社会团体章程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团体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社会团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自身的规范建设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所辖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团体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相关表格可到慈溪市民政局网站公告栏(minzheng.cixi.gov.cn)下载。

 

                                                                        慈溪市民政局

                                                                       20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