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二、登记材料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举办者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步骤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 注 |
材料要求 |
示例文本 |
名称
预登记 |
1 |
教育部门同意办理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函 |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供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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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
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签字盖章)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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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者(单位)简介及身份证明 |
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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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股东会同意转登的会议决议(需明确举办者) |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供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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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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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见附件1 |
成立
登记 |
6 |
办学许可证 |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供 |
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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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
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签字盖章) |
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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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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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其中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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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组织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情况 |
开户银行可开具验资回函 |
2份(其中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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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
如场所无偿提供,需提交能够证实无偿使用的材料 |
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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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基层属地党委、教育部门党组织均可担任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机构,属地不能落实党建工作机构的由教育部门兜底管理党建工作。 |
原件2份 |
见附件2 |
成立
登记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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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 |
章程见附件3 |
*13 |
干部审批兼职文件 |
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含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需提供 |
2份(其中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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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流程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人取得教育部门同意办理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函后,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登记:
1.名称预登记(具体流程见附件4)
(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事项网上申请名称预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送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和《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2.成立登记(具体流程见附件4)
(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项网上申请成立登记;
(2)申请人打印纸质材料(签字盖章),上传签章页后,提交纸质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登记或不予成立登记决定。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3.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办事、成立登记审批
流程图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docx
附件2: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docx
附件3: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设监事会).docx
附件3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监事会).docx
附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办事、成立登记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