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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慈溪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年检年报的通知
发布机构:慈溪市社会组织网     信息来源:     日期:2021-04-12     阅读次数:438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年检年报和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1〕42号)精神,决定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年检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0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申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慈溪市)(http://www.zjzwfw.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确认文书内容,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市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作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通过慈溪社会组织网进行公告。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锋莹,联系电话:0574-63015150

QQ群:264960885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591、81050495

 

 

                           慈溪市民政局  

                         2021年412